魏淑英、齐帅与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政府强制清除地上物并行政赔偿案
人民法院对于评估机构在诉讼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行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评估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罚。
……嘉森评估所接受新民市政府的委托作出的号《评估报告》,严重违反评估程序,评估结论没有事实依据,不具有真实性,不能作为认定涉案紫叶稠李赔偿价格的依据。主要理由如下:
(一)根据《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第十一条的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首先明确评估目的。号《评估报告》中确定的评估目的为:“核定齐帅所有的紫叶稠李资产总价值,客观、公正作出征收紫叶稠李的补偿标准,为委托方征收补偿提供依据”,该评估目的与客观事实存在冲突。首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年4月24日作出二审判决,确认新民市政府强制清除紫叶稠李的行为违法,需进行赔偿而非补偿;其次,新民市政府已于年制定了京沈客专项目(新民段)征地拆迁补偿实施方案,明确了包括紫叶稠李在内的各种地上物的补偿标准。故号《评估报告》确定的评估目的不能成立。
(二)根据《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第六条的规定,现场调查属于基本评估程序,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随意删减基本评估程序。嘉森评估所称,涉案紫叶稠李的现场调查工作就是该所于年3月9日开展的调查工作。首先,年3月9日嘉森评估所进行的调查在其接受本次资产评估委托之前,且年的调查并非基于资产价值评估为目的开展的调查,新民市政府在二审及再审申请中均明确,年的调查仅系逐户普查的程序性资料,该调查不能替代本次评估中的调查程序;第二,年3月9日参与调查的人员系嘉森评估所的丛日健、裴海峰、张纪强三人,与完成本次评估的人员完全不同;第三,年3月9日的调查表,对于紫叶稠李仅有“树龄3年,树高1.2米”的描述,缺乏地径、胸径、冠幅、分枝数量等具体状态的陈述和记载;第四,年3月9日调查的影像资料只有数张现场照片,无拍摄地点、拍摄时间、比例尺等信息,无法准确还原涉案紫叶稠李的全貌。故号《评估报告》缺少现场调查程序。
(三)号《评估报告》中确定的评估基准日为年8月28日,该评估基准日并非涉案紫叶稠李被强制清除的时间。在本院询问中,嘉森评估所称自年以来,苗木市场价格逐年走低。评估报告以年8月作为评估基准日,涉案紫叶稠李在被强制清除时的价值难以准确体现。
(四)根据《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第十九条的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通过多种方式进行调查,获取评估业务需要的基础资料,了解评估对象现状,白癜风新技术白癜风新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