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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这是蔡小雪法官返聘二巡后遇到的一个案例,该案例最后刊登在最高人民法院年第6期公报上。公报案例是重要的裁判参考,这也是全国法院首例适用新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给予此类行为人罚款处罚的案件。一则公报案例是如何诞生的?蔡小雪法官用生动的笔触记录了下来。虚假证据的识破与处理——首罚虚假评估行为的行政案件蔡小雪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原审判长新民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新民市政府)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就魏某某、齐某诉其强制清除地上物并行政赔偿一案的二审行政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第二巡回法庭(以下简称二巡)于年11月5日立案,此案由郭修江法官担任审判长,熊俊勇助理审判员协助承办。熊俊勇因在二巡行政团队里的年轻法官中岁数最大,大家称他为“大熊”。当时我已返聘二巡,帮助审理行政案件。因郭修江手头案件太多,就让年轻法官初审后,有什么问题,先让我帮助出出主意或把把关,成熟后再交他审阅,决定是否庭审、询问或提交合议庭合议。大熊接到这个案件的第三天一早就给我打电话,问道:“现在有空么?”我说:“有空。你有什么事?”他说:“有个案子上的问题把握不准,想听听你的意见。”我说:“你就过来吧。”他说:“好。”不一会儿,他抱着案卷到了我的办公室。他坐下后说道:“这个案子的案情是,魏某某、齐某自年以前一直在新民市前营子村东侧的7.2亩承包地上从事苗木、风景树繁育、销售活动。后因京沈铁路客运专线工程建设需要征收土地,新民市政府于年6月25日和年12月18日,两次发布公告,禁止在项目用地范围内抢栽抢建。年12月21日,新民市政府发布《京沈铁路客运专线(新民段)项目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施方案》,附件中关于紫叶稠李的补偿标准为每株50元。年3月9日,新民市政府组织人员对魏某某、齐某承包地上的苗木进行核查,确认承包地上栽种有3年生紫叶稠李株,嘉森评估所派人参加了核查工作。年3月9日,新民市政府发布《关于清除京沈客专铁路沿线非法抢栽抢建地上物和设施的通知》,要求抢栽抢建的当事人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日内自行清除抢栽抢建的地上物和设施,逾期不自行清除的,公安机关及有关执法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强制清除。年3月13日,新民市政府对魏某某、齐某7.2亩承包地上的紫叶稠李实施了强制清除。年10月17日,国土资源部下发国土资函[]号《关于新建北京至沈阳铁路客运专线(沈阳、阜新、朝阳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同意将包括涉案承包地在内的共计.公顷集体所有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年11月7日,辽宁省国土资源厅作出辽国土资函[]号《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新建北京至沈阳铁路客运专线(沈阳、阜新、朝阳段)工程建设用地批复的函》。”我问大熊:“魏某某、齐某对此如何看?”大熊说:“他们认为,有权在自己的承包地上栽植林木。在三年前就种植了这片树苗,不存在抢栽苗木的问题,也没有骗取地上物补偿款的故意,新民市政府的行为严重侵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他们要求确认强制清除行为违法并予以赔偿。”我接着问:“一、二审法院如何判决的?”大熊说:“一、二审法院均认为,新民市政府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魏淑英、齐帅使用的土地已经由有权机关批准征收并发布了征地公告。同时,根据魏某某、齐某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年以前即一直从事繁育销售木苗的经营活动,在京沈客运专线征地拆迁前魏淑英、齐帅并未改变原种植种类,亦未实施抢栽抢建行为。因此,新民市政府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缺少事实依据,应当确认违法。并且,因新民市政府的违法强拆行为造成了魏淑英、齐帅的财产损失,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参照涉案征地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50元∕株),同时判决新民市政府赔偿原告万余元。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新民市政府的上诉。”大熊接着说:“二审判决生效后,新民市政府委托嘉森评估所对魏某某、齐某的紫叶稠李进行价格评估,嘉森评估所于年8月28日出具了沈嘉林评字[]第号《京沈客专项目涉及齐帅所有紫叶稠李资产价值评估报告书》(以下简称号《评估报告》),认定魏某某、齐某的紫叶稠李苗木价格为每株5元,评估技术人员为周某某、张某某。新民市政府将《评估报告》作为新证据,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行政判决,改判补偿魏某某、齐某损失800元。理由是:1、新民市政府确认魏某某、齐某承包地上有株紫叶稠李,只是对客观事实的记载,不能显示植物密度的合理性。2、补偿方案中紫叶稠李每株50元的补偿标准,是针对同类成树,不适用魏淑英、齐帅种植的树苗。3、新民市政府委托嘉森评估所对魏某某、齐某的树苗进行评估,结论是种植树苗价格为每株5元。”我问大熊:“新民市政府在一、二审中提出上述意见了么?”大熊答道:“从材料中反映不出,新民市政府提出过有关补偿标准异议及相关证据。”我接着说:“申诉中,诉讼双方当事人对一、二审判决,新民市政府违法强制清除地上物违法没有争议。争议的焦点就是行政赔偿的标准。”大熊说:“对的。问题就在补偿方案与号《评估报告》的补偿标准相差十倍。应当依据哪个为标准的问题。”我说:“该案的核心问题是号《评估报告》的真伪问题。”“我也是这样认为的。”大熊说道。我接着说:“因号《评估报告》是新民市政府作为新证据提供的,该评估报告是否能够作为定案的证据,一定要有充分的依据。先查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是否具有评估资质及资格。如果有,再查评估报告所依据的证据材料是否真实。因不同的评估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及要求均有所不同。你最好查相关规定,根据相关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列一个询问提纲,让合议庭确认后,组织双方当事人询问。评估机构的评估人员必须到庭接受询问。否则,此问题难以查清。此外,为了查明树苗的价格,可以到网上查一下近些年该类苗木的价格,一定要查细一些,把该苗木价格及浮动情况都了解清楚,这些情况也是我们重要的参考依据。我回去写个询问提纲,我们再研究。”大熊说:“明白。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具有评估资质及资格,其他问题还没有查,我这就去查。”然后抱着案卷宗回去了。大熊回去后很快就查到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年12月5日颁发,年1月1日起施行的《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他结合本案的事实依据该文件确定的程序起草了询问提纲。合议庭讨论后,对该提纲稍作一些修改,决定按照修改后的提纲进行询问。那天询问时,郭修江主持,大熊主问。整个询问过程我都旁听了。询问主要围绕着以下三个方面问题进行:1、关于紫叶稠李的株数问题大熊问新民市政府代理人:“年9月16日嘉森评估所出具《紫叶稠李情况说明》,内容为:嘉森评估所接受新民市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委托,年3月9日与新柳街道、前营子村委会派员共同进行调查,认定齐帅所有紫叶稠李苗龄3年,总株数为株。该调查结果系苗木核查过程中形成的资料,新民市政府亦予认可?”申诉人代理人答:“是真的。不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出质疑。但该说明不能显示植物密度的合理性。”大熊接着问:“是否有证据证明苗木的密度超过合理的密度?”新民市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对大熊的提问没有回答仅称:“不再对紫叶稠李的株数提出异议。”他的回答,也就意味着,他们手里没有相关的证据。大熊问魏某某、齐某:“对被强制清除的紫叶稠李株数有无异议。”魏某某答道:“没有异议。”齐某补充:“我们苗木的株数是按照技术员指导的标准种植的,不存在过密的问题。”新民市政府代理人未对此问题进行反驳。2、关于赔偿标准问题大熊接着问魏某某和齐某某:“强制清除的紫叶稠李大约有多高?”齐某答道:“大约在1.2米高。”大熊又问新民市政府代理人:“齐某说的对?”新民市政府代理人接过来说:“对。1.2米高的紫叶稠李树苗,价格也就在3至5元。”齐某反驳:“没有经过平茬1.2米高的紫叶稠李苗木,当时每颗3至5元。经过平茬的紫叶稠李苗木大约在40至80元左右。我们的紫叶稠李苗木都是平茬过的。”郭修江问齐某:“平茬是怎么回事?”齐某解释道:“平茬,就是将苗木在移植2至3年后,从根颈处全部剪截去上面的枝条,使母苗重新发出通直而粗壮的主干来的方法。经过平茬的苗木,不仅通直,而且粗壮。生长旺盛,受病虫危害小,苗木价格明显高于未经平茬的苗木。”大熊问新民市政府代理人:“你对对方的陈述有无异议?”新民市政府代理人没有直接回答而是说:“我们依据评估报告确定为每颗价格为5元。”3、关于评估报告的真实性问题主要围绕号《评估报告》存在以下七个方面的问题进行询问。(1)评估目的是否正当大熊问新民市政府代理人和魏某某、齐某:“新民市政府已于年制定了京沈客专项目(新民段)征地拆迁补偿实施方案中,明确规定紫叶稠李树苗每颗的补偿标准为50元。对否。”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均表示无异议。大熊问新民市政府代理人:“补偿标准已经确认,为何还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新民市政府代理人仍以密度不合理,纠正既往的补偿标准,作为重新评估的理由。大熊接着问:“为什么一、二审期间不作评估?”新民市政府没有正面回答,强调有错必纠。魏某某、齐某对此问题没有发表意见。显然,新民市政府委托评估目的不正当。(2)是否缺少现场调查程序在此问题的讯询问过程中确认了以下四个:第一,嘉森评估所年3月9日进行的调查是在其接受本次资产评估委托之前,且年的调查并非基于资产价值评估为目的开展的调查,新民市政府在二审及再审申请中均明确,年的调查仅系逐户普查的程序性资料,该调查不能替代本次评估中的调查程序;第二,年3月9日参与调查的人员系嘉森评估所的丛某某、裴某某、张某某三人,与完成本次评估的人员完全不同;第三,年3月9日的调查表,对于紫叶稠李仅有“树龄3年,树高1.2米”的描述,缺乏地径、胸径、冠幅、分枝数量等具体状态的陈述和记载;第四,年3月9日调查的影像资料只有数张现场照片,无拍摄地点、拍摄时间、比例尺等信息,无法准确还原涉案紫叶稠李的全貌。故号《评估报告》缺少现场调查程序。(3)评估基准日是否错误在询问中,诉讼双方当事人和嘉森评估所,均认可:号《评估报告》中确定的评估基准日为年8月28日,该评估基准日并非涉案紫叶稠李被强制清除的时间。嘉森评估所称自年以来,苗木市场价格逐年走低。由此可以认定,评估报告以年8月作为评估基准日,涉案紫叶稠李在被强制清除时的价值难以准确体现。(4)询价对象与评估对象情况不符《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第十九条的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通过多种方式进行调查,获取评估业务需要的基础资料,了解评估对象现状,